公诉机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男。2009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因职务侵占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公安局看守所。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系廊坊市××电器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采取收取货款不入帐的形式侵吞××电器有限公司货款共计x元。赃款被被告人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的陈述、证人石××、冯×的证言、××电器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人周××在××电器有限公司的员工档案、工资单、业务员入职审核单、××电器有限公司与往来单位的对帐单、发货单、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取货款不入帐的手段,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4日起至2020年9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丽英
审判员:董平
审判员:潘彦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媛媛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