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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湛河第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平湛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姬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6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黄玉磊(在逃)在平顶山市X区锦绣花园X号楼东头盗窃一辆吉祥狮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00元;

2011年4月11日中午,周某伙同黄玉磊在锦绣花园X号楼前盗窃一辆川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06元;

2011年5月6日中午,周某伙同黄玉磊在锦绣花园X号楼前盗窃一辆川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38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1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黄玉磊(在逃)在平顶山市X区锦绣花园X号楼东头盗窃一辆吉祥狮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00元。

2011年4月11日中午,周某伙同黄玉磊在锦绣花园X号楼前盗窃一辆川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06元。

2011年5月6日中午,周某伙同黄玉磊在锦绣花园X号楼前盗窃一辆川本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38元。

在以上三次盗窃中,黄玉磊骑银灰色x牌摩托车带着被告人周某到作案现场,后黄玉磊实施盗窃,周某望风,盗窃得逞后,黄玉磊骑着盗窃电动自行车,周某骑着摩托车离开现场。

另查明,周某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7年2月被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当庭供认不讳,并由被害人朱某、赵某、陈某陈某,辨认笔录一份、视听材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已全部经过当庭质证、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周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本院决定从轻处罚。周某最终能够当庭悔罪,其亲属积极缴纳部分罚金,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作案工具银灰色x牌摩托车(发动机型号x,整车型号x)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柳香月

审判员朱某亚

代理审判员芮会峰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吕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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