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陆某
被告陆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陆某(2006年7月22日去世)、李某(2010年1月4日去世)夫妇,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原、被告,被继承人李某在上海银行留有存款,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李某在上海银行中山支行内存款人民币x元归原告陆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