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华、阳某辅:
关于阳某华与阳某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根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2)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23日自行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对阳某华与阳某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