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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0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29岁。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1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关飙

审判员朱传和

审判员王道万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颜甲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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