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颍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理人王金广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临颍县X乡X村委会(以下简称藕河村委会)诉被告郭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藕河村委会法定代理人郭某广、委托代理人崔焕青,被告王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藕河村委会诉称,原告藕河村委会有历史遗留的原部队农场土地42亩,对村民进行承包。2009年9月30日新一轮承包开始,合同期为十年,自2009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每亩承包费400元,土地承包费一次交清,合同第四条约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准挖土起坑,不准栽树建房,不准破坏原土地性质。全体承包户均按协议缴纳十年的承包费,被告承包六亩土地,应按规定交纳x元的承包费,因被告经济困难仅交半年1200元后,对下余承包费推诿,既不交款也不退地。故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下余承包费x元,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郭某某辩称,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现双方只是对承包费的支付方式存在争议,被告在承包地上的果树已种植十几年,被告种树在先,本合同是续承包。被告并非不支付承包费,只是现在被告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支付,被告同意分期支付。原告所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告藕河村委会有原部队遗留的土地42亩。该土地历经多次处理,最终确权给原告后,原告即对村民进行发包。被告郭某某自1996年开始承包该土地中的六亩,中间经2003年续包至2009年9月,2009年9月原告对该土地进行续包,约定的续承包期为10年,承包费每年400元,被告支付1200元土地承包费后,对下余的承包费的支付方式因双方存着争议未支付,双方也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出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郭某某自1966年承包该土地后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有果树(柿子树),生长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承包原告藕河村委会的6亩土地事实清楚,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双均予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郭某某应当支付除已支付的1200元外下余的承包费用,对该部分承包费的支付方式,双方存在争议,因原、被告之间对此并无合同约束,应当以合理的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支付。对被告提出的经济困难的理由,原告的起诉状也于认同,本院予以确认。为化解双方的矛盾,对被告应当以分期的方式分3次支付较为合理,也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首期土地承包费6800元(8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元),第二期承包费8000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最后一期土地承包费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占伟
审判员杨少武
人民陪审员王向峰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日
书记员陈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