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徐某、冯某、周某甲、周某乙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告字第X号不予受理其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均系土地征收期间出生,应获得与他人同等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原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岳阳市X村土地征收系2008年7月15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开始,该土地征收工作什么时期完毕,上诉人是否有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原审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告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严冰
审判员王婷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