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坡区人,农民,住(略)。
被告: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青神县人,农民,住(略)。(缺席)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2010年4月12日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7月认识恋爱,2007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无子女。被告魏某某于2007年3月27日外出,至今未归。夫妻分居长达3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2010年4月6日原告郭某某具状本院要求与被告魏某某离婚。
被告魏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3月26日在青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被告魏某某于2007年3月外出后至今未归。双方无子女。原告于2010年4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青神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东坡区X镇秦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于2007年外出后下落不明,距今已经3年没有与原告同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而无法查实,故本院不宜调整,当事人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正常婚姻家庭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熊云
代理审判员杨丰华
人民陪审员岳自浩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