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住所地华容县X村路。
负责人蔡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略)。
原审被告华容县华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7日向上诉人发出了缴纳上诉费用的书面通知,通知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2011年7月12日,上诉人在本院办理了相关的交费手续,但已超过通知规定的期限。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建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