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经父母包办在相识不足一个月即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08年5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张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共同语言,婚后被告沉迷于麻将桌赌博,对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家庭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我和原告感情很好,同居一段时间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我过去只是玩玩纸牌,不是赌博,因为这而生过气,后来就没有玩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正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而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张XX。2008年5月29日在商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因被告打牌而产生矛盾,被告去洛阳务工,于2009年9月分居至今,庭审中调解未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在同居生活一年多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告因被告玩牌而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莉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余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