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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略)(户籍地(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0年12月2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以侯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5日5点左右,被告人王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同事张某沿324国道由闽侯县X镇往福清市方向行驶,途经20KM+700M路段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碰撞其车前方骑着自行车由左向右穿越道路的被害人林某德,随后又有一部小货车从林某德的脚部碾压过去,造成林某德当场死亡、王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拨打电话报警,协助救护医生将被告人王某送往医院治疗。2010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在医院被公安机关带走审讯,对肇事行为供认不讳。经闽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现已由被告人王某家属赔付被害人家属x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庭审时被告人没有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杨某乙、林某某的证言;闽侯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意见书、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车速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抓获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死者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丽萍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江月钗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某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某三某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某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某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某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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