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漆贵祥,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男,l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荣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漆贵祥,被上诉人卢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元,由原审法院重审时按当事人的责任决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退回上诉人荣某。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周华良
代理审判员何蓓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