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刘某甲之兄。
委托代理人邓曙明,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丙(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太勋,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姚志,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刘某乙、邓曙明,被上诉人刘某丙及委托代理人肖太勋、姚志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5元,退还上诉人刘某甲。
审判长闾开海
审判员周华良
代理审判员王德华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