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26岁。
被告:朱某某,男,50岁。
原告田某某诉朱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某诉称:我是经营游戏机的个体户,2009年2月29日,被告朱某某从我处购买游戏机多台,由于当时被告未还后,就给我写欠条一份。当时约定货款2009年底一次性清偿,后经我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我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朱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3日,被告朱某某从原告田某某处购买价值5000元的游戏机,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在欠条上约定所欠款5000元于2009年底前一次性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引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在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朱某某欠原告田某某货款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在卷,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朱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田某某货款5000元。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涛
审判员:张晓明
人民陪审员:徐富然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田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