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岳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喻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大学文化,原岳阳县公安局XX长,住岳阳县XX院内。因涉嫌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X,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喻XX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年四月一日作出(2010)楼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喻XX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喻XX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受贿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细元
审判员陈辉
审判员程波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赵顺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