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8)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背后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一九五三年六月三日出生,河南省新乡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犯罪,经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转逮捕,现押于新乡县公安局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和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未经新乡县人民法院批准,擅自将被查封的骡子、蛋鸡和电视机变卖。
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辩称:法院已查封的骡子、蛋鸡是因有病,彩电是坏了才变卖的。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新乡县人民法院以(1997)新法经初字第X号经济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人王某甲的部分财产。王某甲未经法院批准,于一九九七年底至九八年春节间,擅自将蛋鸡、骡子和彩电分三次变卖,变卖款私自使用。事后也未向法庭说明。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王某乙、孙某某、王某丙证言。新乡县人民法院
经济裁定书及查封命令和查封清单等所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擅自多次变卖被新乡县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人,应写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和平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