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尚有x元案件受理费未交纳,本院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钟某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陈军
审判员邵莉茜
人民陪审员张爱明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