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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三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乙,2010年7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杨某乙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杨某乙在三原县X巷寻找抢劫目标,见被害人徐军走到新合巷中段时,杨某乙上前抢被害人徐军的包并将徐军拽倒在地,用脚在徐军的脸上、头某、背部乱踩,后将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383元、索爱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杨某乙逃跑至东大街东段时被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72元。案发后,以上被抢物品已退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某、现场指认笔录、案件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杨某乙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某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唐香

审判员崔瑾

审判员谢公池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某员吴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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