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女。
原告肖某,男。
原告彭某乙,女。
原告邓某,男。
原告谭某,女。
原告邓某,女。
原告邓某,男。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肖某、与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保宜章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邓某、邓某、邓某、彭某乙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11年4月29日,原告谢某之夫肖某乘坐邓某驾驶的湘x号小客车行驶到广东省乐昌市G107国道x+450M路段与白某驾驶的湘x号车相撞,造成邓某当场死亡,肖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广东省乐昌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乐公交认字[2011]A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1、白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邓某、肖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白某驾驶的湘x号车向被告某保宜章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为PDAA(略)。事故发生后,白某既不向原告等人赔偿损失,又不向被告某保宜章支公司申请理赔。原告谢某、肖某、谭某、邓某、邓某、邓某、彭某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保司宜章支公司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保险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同意赔偿原告谢某、肖某保险理赔款x元(含死亡赔偿金5.5万元,医疗费304元),赔偿原告谭某、邓某、邓某、邓某、彭某乙保险理赔款x元(含死亡赔偿金5.5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合计x元,在2011年8月15日前付清;
二、原告谢某、肖某、谭某、邓某、邓某、邓某、彭某乙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原告谢某、肖某自愿负担680元,原告谭某、邓某、邓某、邓某、彭某乙自愿负担68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鹏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国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