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犍为县人,岳阳市太阳桥建材市场樱之花厨店负责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维意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上诉人严某、李某甲为与被上诉人陈某、佛山市南海维意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侵犯特许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孔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春汉,代理审判员夏磊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冯媛君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某、李某甲于2011年7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某、李某甲自动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严某、李某甲撤回上诉。
本案不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孔剑
审判员甘春汉
代理审判员夏磊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冯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