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市xx公司诉被告市xx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平顶山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华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60年生。

被告平顶山市xx局,住所地本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xx,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x,男,197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xx,男,1967年生。

原告市xx公司诉被告市xx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高x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委托代理人胡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前身为平顶山市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2003年11月6日经平顶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平经贸纺织[2003]X号文件批准,将平顶山市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改制为:平顶山市xx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平经贸纺织[2004]X号文件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改制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纪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改制后的企业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资产承担全部债权债务,并与有关债权债务人办理有关债权债务变更手续”。2009年8月我公司持企业改制相关文件和各种手续到被告处申请办理后院原车库房屋所属权手续,可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办理。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我公司办理颁发我公司车库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平顶山市纺织工业局平纺字[1996]X号文件;2、2008年12月4日平顶山市电视报登的遗失公告(2008—125);3、平顶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平经贸纺织[2004]X号文件;4、平顶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平经贸纺织[2003]X号文件;5、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6、纺织局劳动服务公司合并给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移交清单。

被告辩称,本案原告起诉所涉房屋,被告为原告办理过x号房产证,后因第三人认为涉及其利益申请行政复议,经平顶山市政府审查以原办证材料不实为由将房产证予以撤销。在本案所属房屋权属有争议原办证材料有问题的情况下,原告如要求重新办证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明确的权属来源材料,否则不能为其登记。请法院依法裁决。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2、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平政复决[2010]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14日,平顶山市纺织工业局下平纺字[1996]X号文件,将平顶山市纺织工业局劳动服务公司并入平顶山市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并入后注销局劳动服务公司,其人、财、物由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承担,局原投入劳动服务公司的资本金收回。2003年11月6日,平顶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平经贸纺织[2003]X号文件,同意平顶山市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改制,一次性退出国有,建立新的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1月9日,平顶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平经贸纺织[2004]X号文件,印发《平顶山市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改制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将平顶山市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改制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一次性退出国有,改制后的企业接受原企业的全部资产承担全部债权债务。通过改制,2004年8月23日该企业名称变更为平顶山市xx有限公司。市xx公司成立后,即对接受的相关房产向被告申请变更登记。被告根据原告的申请给其颁发了x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2月23日,胡xx不服被告向原告颁发的x房屋所有权证,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该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4月26日下达平政复决[2010]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原告申请办证时提交的证据平顶山市纺织工业局文件(平纺字[1996]X号)《关于平顶山市纺织局劳动服务公司并入平顶山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的决定与在市档案馆查询该文件原件严重不符,证明其提交的文件系伪造。故决定撤销了被告向原告颁发的x房屋所有权证。现原告又提供新证据向被告申请办理后院原车库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要求原告重新办证应当提供经有权部门确认的明确权属来源材料,否则不能为其登记办证。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办证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原告市xx公司系由原平顶山市纺织工业供销总公司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改制而成立。并按改制的相关文件规定,接受原改制前企业的全部资产,并承担其全部债权债务。故原告以又提供了新的证据,要求被告依法给其办理变更接受改制前企业的房产登记变更手续,理由充分,证据有效,予以支持。被告市xx局应按新的证据给原告办理与他人无争议的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顶山市xx局于本判决生效后40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xx有限公司履行其房屋登记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连秋霞

审判员赵金利

审判员孙新平

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马清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