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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成人年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成年人

本院在执行汝城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献霞自2010年6月4日从汝城县看守所因合同诈骗取保候审出来后,无法联系,去向不明,目前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08)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述雄

审判员朱承岗

审判员邓朝阳

二O一0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李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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