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众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璇,湖南法健(略)事务所(略)。
被告天津市津兆福利橡胶制品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X村东。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董事长。
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众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津兆福利橡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众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x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款。
被告天津市津兆福利橡胶制品厂辩称:我方拖欠货款x元属实,愿意支付。
查明:经双方核对,欠款金额为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截止2011年1月12日,被告天津市津兆福利橡胶制品厂确认下欠原告株洲市众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元,被告天津市津兆福利橡胶制品厂同意于2011年1月13日一次性付清给原告株洲市众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受理费3294元,减半收取1647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3167元,由原告株洲市众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