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株洲某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田心。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某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某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职员,户籍地(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诉被告株洲某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某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善文、人民陪审员黄显家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陈善文
人民陪审员黄显家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