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鞍山市热力锁控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北美新热电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于2008年10月18日作出(2008)东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09年6月16日依法委托鞍山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原鞍山市热力总公司房屋)座落于铁东区X路卷号X-X-X,X层,建筑面积110.60平方米。于2009年7月9日买受人刘大伟,身份证号码为x,以600,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鞍山市热力总公司房屋座落铁东区X路卷号X-X-X,X层,建筑面积110.60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刘大伟所有。
二、买受人刘大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段世萍
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文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