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
案外人昝金梅。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胡某自愿放弃(2010)鼓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涉的48万元债权,胡某放弃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位于康居小区CX-X-X房屋的所有权;
二、王某甲母亲昝金梅不再向胡某索要200万元借款,该欠条作废;
三、王某甲与胡某所生三个子女仍由王某甲抚养,抚养费由王某甲承担;
四、王某甲、胡某对金山桥开发区所拆迁补偿的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蟠桃花园六期18—3—X室归三个子女所有,胡某自愿放弃对其余房屋参与分割的权利;胡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30日内迁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蟠桃花园六期18—3—X室。
五、王某甲于2011年5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胡某11万元。
六、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胡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为4250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王某甲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