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林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男,1969年出生。

被告:倪某,女,1970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林某玉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昭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