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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有限公司诉温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x,女,X年X月X日出生,国籍:加拿大,护照号码:xx,现住上海市长宁区x路x弄x室。

委托代理人曹x上海x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与被告温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如下: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4日工资人民币x.33元;2、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元;3、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代通金x元;4、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加班工资1689.66元;5、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9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4日津贴5870.97元;6、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9年9月15日工资1333.3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温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元;

二、如果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不能在2010年5月10日之前支付被告温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元,原告应当按照欠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被告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

三、被告温x与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09年8月31日解除;

四、被告温x与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确认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别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2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秦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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