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4日被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王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招摇撞骗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被告人黄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自己有立功情节,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犯招摇撞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文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青松
审判员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高源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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