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
上诉人王某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睢宁县人民法院(2010)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理审判员刘秋苏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