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女。
被执行人:杨某,男。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申请执行杨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x元(含执行费15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财产的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某峰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