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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申请执行杨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女。

被执行人:杨某,男。

本院在执行张某乙申请执行杨某离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x元(含执行费15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财产的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某峰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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