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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李某等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杜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给付案件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380元;要求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给付案件款510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某应给付案件款x元,并承担诉讼费380元;要求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应给付案件款510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戴超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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