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系黄某表叔。
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于2010年10月3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3月17日在宜章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的结婚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黄某于2011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黄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国萧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