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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原告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因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王某贝,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王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7年10月外出打工一直未归,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王某贝、儿子王某由被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户口本一份,证明被告户口已从江苏省响水县X镇X组迁入登封市X乡X村,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登封市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家人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的事实;3、原告当庭陈述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既没有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也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所举的户口本和登封市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均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4年双方登记结婚,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王某贝,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王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于2007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

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儿、儿子一直跟随被告的父母在江苏省响水县X镇X村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矛盾后,被告自2007年10月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女儿王某贝、儿子王某由被告抚养,虽然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女应由原告抚养,但考虑到子女的生活、成长、学习因素,子女的抚养问题在被告归来前以先不处理为宜;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财产,但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财产分割应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太恒

人民陪审员赵俊耀

人民陪审员刘丙涛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安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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