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马XX诉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段书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诉称:原告与被告郭XX于2006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3月20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在怀孕4个月的时候,被告不但不保护原告,反而因小事对原告拳脚相加。后原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马XX。在2009年6月22日,被告在外打工回家,被告要求原告说明家里花费多少后,对原告拳脚相加,并且跟原告父亲发生争执,并向“110”报警。随后,被告对原告和儿子不管不问,又只身去外地打工,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平均分割;原、被告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并判给被告;原、被告婚后共同债权x元平均享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XX所提交答辩状辩称:1、被告对家庭负责任,履行了一个作丈夫的职责。2、离婚对孩子的成长及教育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孩子需要一个幸福完整的家庭。为了孩子愿意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并且愿意与原告的家人搞好关系。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XX与被告郭XX于2006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12日原、被告生育一子名马XX。原、被告婚前关系较好。婚后初期尚可,只是近期,因被告经常外出打工与原告缺乏沟通,以及在家庭经济方面产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并表示如有缺点在以后生活中改正,愿与原告和好,与原告的家人搞好关系。庭审中,原告未举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及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的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起诉后,被告不同意离婚,愿意与原告和好,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调解和好的可能。且婚生子女尚年幼,需要一个完整、幸福的家庭,为有利于家庭婚姻关系的和睦完整、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XX要求与被告郭XX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武子
审判员杜捷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