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汤××诉蔡××等民间借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X年X月X日生,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室。

被告季××,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

委托代理人蔡××(系季××丈夫),身份见下。

被告蔡××,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室。

原告汤××诉被告季××、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卢贤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诉称,2006年1月30日,被告季××向原告汤××借款人民币75,000元(以下币种同),并立下借条为证。2007年5月23日,季××归还原告部分款项,但尚欠原告人民币30,000元,双方立下借条约定被告于2007年年底归还,之前借条全部作废。经原告多次催讨,2009年11月6日,二被告在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处签署保证书,保证在2009年11月30日前共同归还原告人民币12,500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12,500元。如不按时归还则按2007年5月23日所立的借条归还本金及利息。因被告拒绝支付应付款项,故提起诉讼,要求1、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0,000元;2、二被告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被告季××、蔡××辩称,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属实,但被告已归还9,000元,实际仅欠原告21,000元。2009年11月6日被告在原告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立下保证书,该保证书系在受到原告及原告律师的胁迫下所立。现表示同意归还本金30,000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06年1月30日,被告季××向原告汤××借款人民币75,000元,并立下借条一张。之后,季××归还了部分借款。2007年5月23日,季××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汤××人民币叁万元正,前面条子全部作废,年底前全部结清。借款人季××2007.5.23”。2009年11月6日,二被告在原告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立下保证书一份,保证书中二被告就借款的还款事宜做出承诺:一、季××、蔡××夫妇承诺于2009年11月30日前支付汤××人民币12,500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支付汤××12,500元(共计人民币25,000元,按时且足额存入汤××的儿媳杨丽的农业银行帐户中);二、若季××与蔡××夫妇未按照本保证书第一条按时且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季××与蔡××夫妇按2007年5月23日所立的借条将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归还汤××(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借款之日起计算)。之后,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以致引发诉讼。

以上事实,由借条二张、保证书一份及当事人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就还款事宜,曾向原告承诺在2009年11月30日前归还12,50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归还12,500元,如不能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2007年5月23日所立的借条将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归还,该事实有2009年11月6日二被告出具的保证书为凭,本院予以确认。现二被告在2009年12月底前未能按约定归还25,000元,则应按保证书中第二条的约定即按2007年5月23日所立借条将借款本金3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原告。现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该保证书系在原告胁迫下所立,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季××、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季××、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汤××利息(以本金30,000元自2007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3元由被告季××、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刘苏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