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辛某甲,女,生于1982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简称陈塬村X组)。
代表人辛某乙,组长。
辛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在商洛市商州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在商洛市商州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中国银行商洛分行)x存款x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