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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甲与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陈塬村12组征地分配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辛某甲,女,生于1982年9月15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略)(简称陈塬村X组)。

代表人辛某乙,组长。

辛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在商洛市商州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塬村X组在商洛市商州区X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账户(中国银行商洛分行)x存款x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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