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37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秦某到社旗县X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张X家,用自制开锁工具打开张X家的防盗门,将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偷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420元。
2011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秦某携带自制开锁工具到社旗县X区,欲实施盗窃时,被该区保安人员余某等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人余某证言,价值鉴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秦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交纳罚金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自2011年8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某乙玺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