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鱼某某,女,生于1927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48年8月24日,汉族,商州区城建局退休干部,住(略)。
申请执行人鱼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2010年赡养费20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工资2100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