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孙某诉称,1999年冬,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底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8年12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孙某秀,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孙某琪,现随我生活。特别是我母亲去世后,被告十分嫌弃我父亲,给我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增加了阴影。我们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1、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儿子孙某秀与女儿孙某琪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李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8年12月1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孙某秀,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孙某琪,现均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一女,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的发生,但并未影响到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永林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来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