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84年8月16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生于1982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帮助x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x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