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女,现年38岁,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鹿邑县民商法学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鹿邑县民商法学会工作人员。
被告燕某,男,现年41岁,汉族,高中文化,住(略),现住鹿邑县X乡,系鹿邑县交通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正义,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某与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0年1月21日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王某、被告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军、李正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1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男孩×××14岁,女孩×××今年9岁,原、被告生活期间感情一般,因琐事经常生气打架,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燕某离婚;两个孩子原、被告各负担一个;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燕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原,被告没有经常生气、打架,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11月24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X年X月X日生一男孩×××,2000年生一女孩×××。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感情尚好,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永乾
审判员刘振华
审判员李勇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