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卢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上海上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上咨工商审2(2006)第X号工商年检审计报告中指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固定资产中有汽车一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为该公司法人王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名下牌照号码为沪某的小型普通客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刚
审判员王仁福
书记员姜文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