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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德华,湖南德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刘再立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魏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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