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德华,湖南德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5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X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对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刘再立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魏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