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
被告张x。
原告陈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杨捷独任审判,并于200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被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相识,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年,被告与旧情人复合,并给其在外面租房,时常夜不归宿。原、被告为此多次沟通,被告也多次答应回家并与旧情人分手,但均未做到,甚至还将性病传染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夫妻间忠实义务,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张x辩称,其是与其旧恋人在婚后有过联系,但并未发生不正当关系。其认为双方仍有感情基础,要求法院给双方一个思考的时间,愿意与原告和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自行相识恋爱,于200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前及婚后双方感情均较好。但近期原、被告因被告与其旧恋人联系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2009年7月,原、被告分居。同月原告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两人的夫妻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均较好。近期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因双方不善沟通,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夫妻和好应仍有可能。被告更应注意约束自身行为,严守夫妻忠实义务,以求得原告的谅解。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之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要求与被告张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捷
书记员杨东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