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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珠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某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珠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区X商业中街X号X号。

法定代表人操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卢某,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某网吧(前身为湘潭县X乡某网吧),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村X组。

投资人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市某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珠海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钟良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人民陪审员胡宇清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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