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宗明,花垣县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X镇X村X组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X镇X村X组X号(系龚某甲同父异母哥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X镇X村X组X号(系龚某甲同父异母姐姐)。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冉某、龚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龚某乙、龚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0)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宗明、上诉人龚某甲、被上诉人龚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龚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0)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花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上诉人冉某、龚某甲。
审判长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赵双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