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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冉某、龚某甲与被上诉人龚某乙、龚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宗明,花垣县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花垣县X镇X村X组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X镇X村X组X号(系龚某甲同父异母哥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X镇X村X组X号(系龚某甲同父异母姐姐)。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国军,湖南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冉某、龚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龚某乙、龚某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花垣县人民法院(2010)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冉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宗明、上诉人龚某甲、被上诉人龚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龚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0)花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花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上诉人冉某、龚某甲。

审判长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代理审判员张安成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赵双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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