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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2日被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略)。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到郑州市X区X街“和诚行”服饰专卖店,趁被害人王某不备,将王某放在该店沙发某的女士挎包内的现金70元、白色诺基亚E52手机(经估价价值1300元)一部、摩托罗拉x手机(经估价价值840元)一部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盗走。后黄某将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扔至城南路一公厕内;同日17时许,黄某到郑州市X路丹尼斯百货2馆一楼,趁被害人阴××不备,将阴××放在购物车内的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200元、发某、证件等物品),后将现金取出并把包扔至该商场厕所内。后黄某准备骑电动车离开时被民警抓获。现赃某、赃某均已追回并发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扣押及发某物品、文件清单、赃某、赃某照片、年龄证明、前科材料、证人黄××的证言、被害人王某、阴××的陈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及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其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还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2、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现再次犯罪,系有前科劣迹,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3、被告人所盗赃某、赃某均已被追回,相对减轻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周勇增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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