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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刘某于2011年1月25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该院审理后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政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有经营化肥、农药生意的往来,截止2010年1月1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x元,被告张某给原告刘某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欠原告刘某的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张某理应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原告刘某的货款x元。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张某不服原判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刘某销售给上诉人的农药质量不合格,上诉人卖给农民后,给农民造成极大的损失,后给被上诉人协商未果。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将本案发还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刘某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判令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的欠款是否正确。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二审审理中双方均没有向法庭提交新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上诉人张某购买被上诉人刘某的化肥、农药,截止2010年1月12日欠货款x元,并给被上诉人刘某出具欠条一张。张某对此未提异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债务人的张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即偿还债权人刘某的货款x元。上诉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农药属伪劣商品而不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而上诉人张某应提供被上诉人销售给其的农药属伪劣农药商品的证据,但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的农药属伪劣商品且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据此,上诉人诉称涉案的农药属伪劣商品不予偿还欠款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盛立贞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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