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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南召县X村老鸹崖后沟自己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罂粟。2010年4月19日,南召县公安局留山派出所民警将该处查获并当场铲除,经逐棵清点共有罂粟643株。2011年6月11日,被告人王某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王××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2年1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罡

审判员李克仁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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